繁体
“有句罗
法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说的直白
就是,行为人得被害人承诺而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不
备法益侵害
,由此被害人的同意可以阻却行为人的不法。
“嗯,这个我明白,我就是依照这个理论对案件
行的判断。”周律师

。
一般来说,律师是最讨厌其他人对自己办的案
指手画脚的,当然邀请其他人讨论案
是另一回事,周律师怕方轶误认为他要
手此案,实际上他只是想
明白自己的判断错在何
。
本章尚未读完,请
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见对方把姿态放的这么低,方轶也不好端着,毕竟都是一个团队的,于是便
:“我接手这个案
后,去看守所会见了陈青青,又去阅了卷。这案
确实不好给她
无罪辩护。”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
情形:
在法理上,被害人自愿的放弃自
法益,请求或允许他人侵害其法益,法律应尊重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被放弃的法益。”方轶
。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
。
“但是就承诺者
分权限而言,不
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对
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
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
分权限,即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其实
了一辈
法律工作的律师能
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
,甚至赚大钱。门门都
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
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
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
,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教下。”周律师
着一副黑框
睛,年纪大约五十来岁,态度很诚恳,不像是来找麻烦的。
“您好,您客气了,我正好没什么事,您说。”方轶见周围的同事走的差不多了,远
有几个律师在忙着手敲字,在工位谈案
应该妨碍不到别人办公,便拉过一把椅
,示意周律师坐下聊。
他虽然不是科班
,但是自从
律师后还是很与时俱
的,书没少买,也没少读,所以方轶说的这些理论他也知
,只不过不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
律师年
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
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周律师坐下后说
:“今天陈青青的父亲来找我了,跟我说,您只能给他女儿提供罪轻辩护,不能提供无罪辩护,跟我当初说的不一样。所以我过来了解下案情,顺便跟您探讨下。”
“我觉得这个案
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
。
而大
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
,但哪一门都不
,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
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
可能都只能在糊
与小康之间晃
。
“方律师,您看,被告人陈青青并没有实施刺杀行为,被害人自己向刀尖倾靠被刺伤,不能算是自残自伤,甚至自杀行为吗?能不能用被害人承诺,为陈青青开脱罪责?我只是想跟您探讨下案情,绝没有其他意思。”周律师一脸诚恳
。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