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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56节(3/3)

“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察院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的款项会让他们承担全或者分。”方轶解释

“才一万多,爸,要不算了吧,都在县里低不见抬见的,得罪了检察院不太好。”钱琳琳心中有顾虑,他父亲听方轶这么一说也冷静了下来。

“这赔偿的钱也忒少了……走,先回去给我炖红烧补一补,看守所里的伙实在不怎么样,我先补补,赔偿的事咱再商量。”钱老爷觉得女儿的话有理,民不与官斗,于是他给自己找了个台阶,说完,直奔女儿的车走去。

为什么钱老爷会这么想,因为有前车之鉴。

老爷未退休时,有位同事叫周,因为买房时售楼小夸大其词,把新楼盘说的跟朵似得,结果周了定金后发现新房本没有售楼小说的那么好,还有质量问题,整个一个残,便去售楼找售楼小要求退赔。

好不容易卖去一房,售楼怎肯退钱,于是便起了提起不认账的事,矢否认曾说过的话。一来二去双方说急了,动了手,当时现场比较,谁都不知是谁先动的手,双方都是抓伤,没有什么大碍。

后来售楼报警,附近的派警将周带走,以询问情况为名扣着周不让走。其实明人一看就明白,当地开发商肯定把关系都打好了。

后来周的家人打了警察督察的电话,把情况说了下,结果没多久周就被放来了,全家人皆大喜,赞叹督察办事效率就是

可第二天一早派所又给周打电话让他去合调查,周又去了,结果一调查就是一天,第三天依然如此,第四天依然如此,隔了两天又叫他去合调查。

每次去警察都和和气气的,问的情况无非就是那么几句,跟倒嚼似得不断循环。后来有懂行的同事跟周说:他这是得罪人啦,叫他去合调查的人肯定挨了上面的骂,心里不,人家心里不能让你吗?

后来周人来才把事摆平,钱老爷对此事记忆犹新,他可不想因为一万多块钱,被人惦记。小老百姓惹不起,躲的起!

钱琳琳请方轶吃完中午饭后,将他送回了律所,吃饭期间钱琳琳一再表示谢,并希望他能把自己老公的案也翻过来。

方轶何尝不想啊!二十万呢!

曹月山合同诈骗案,终于在隔周的周四早上九了。二审法院是省院。

院安排审的法很宽大,下面成排的座椅,方轶约摸着能坐下二百来人。今天公开审理曹月山合同诈骗案,下面坐了不少人,大分是被告人的亲属,即便如此,审判内仍然显得比较空旷。

辩护人席对面坐着省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员,一男一女,男检察员带着睛,正在帮着女检察员准备案卷材料,女检察员一脸的英气,短发,事很练的样,看的来两人以女监察员为主。

不一会儿,合议的三位法官穿着宽大的法袍走了来,居中坐着的审判长是个男的,四十来岁的样,一脸的佛像,大耳,大鼻,脸上很饱满,泛着油光。

左边坐着的法官是个女的,脸型清瘦,带着镜,文绉绉的,看着有三十多岁的样。右边的法官是个男的,一脸严肃,寸,一双睛如鹰隼一般,仿佛一就能看透人的心思似得。

审前的准备工作完后,开始审理。

审判长:“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曹月山合同诈骗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审理。”随着话音落下的还有法槌的敲击声。

上诉人曹月山被法警押到法上,坐了下来。接下来审判长开始对上诉人的信息……

方轶看了看曹月山,与之前会见时相比,现在的曹月山显得清瘦了许多,神状态不太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依法公开审判上诉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审判长依法履行着程序。

前面的诉讼权利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看向曹月山:“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听清楚上述诉讼权利?”

曹月山抬看向审判长:“听清楚了。”

“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

“不申请。”曹月山

接下来开始法调查,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

“本人曹月山陈述上诉理由如下:第一,我经营的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二,红海公司承包的家庄新民居房产项目实际存在,我与联达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陈述完毕。”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

“第一,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有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了资金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

第125章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给对方的项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联达公司支付给红海的三百万元保证金,我也全用到了项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曹月山知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一旦罪名坐实,他将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所以他对这次审非常重视,也了不少准备。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行发问。”审判长不带任何情的声音在空旷的审判上空回,让人觉有些冷飕飕的。

“上诉人,你在与联达公司签协议时,是否备履约能力?”女检察员严厉的问

“当时项目刚启动,我正在筹集资金……”曹月山话说到一半被检察员打断了:“请直接回答有没有履约能力。”

“当时项目正在资,我已经谈了几家金机构。”曹月山

“也就是说签约当时不备履约能力了,对不对?”女检察员

“对,当时资金不足。”曹月山的声音了下来。

据红海公司与家庄村委会的约定,红海公司要向家庄村委会支付五千万启动资金,红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检察员冷冷的问

“没支付。”曹月山

“新民居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女检察员问

“没有,正在申请审批。”曹月山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一脸严肃

“上诉人曹月山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

“上诉人,联达公司支付了三百万保证金后,这笔钱用在了什么地方?”方轶问

“退还了城建下属公司二百万施工保证金,然后剩下的一百万都用在红海公司的运营上了。”曹月山

“在这期间,你的工资和奖金有提吗?”方轶问

“没有,别看我是红海公司的老板,但是我的工资并不,为了给员工发工资,推运营新民居项目,有好几个月我都没拿工资,公司的财务账上都有记载,现在公司还欠我好几万块工资呢。”曹月山

“你与联达公司签约前,联达公司是否派人到现场看过项目情况?是否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行过现场尽调?”方轶接着问

“没有,之前红海与城建下属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后,因为资金问题迟迟未能开工,我们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后,我急于找施工方,所以给的条件比较好,与四家建筑公司谈过后,联达公司的陈正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只看了项目效果图就与红海公司签署了施工协议。

联达公司本没有派人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曹月山

“对方有没有提过要去现场查看情况,或者派人去业主方了解情况。”方轶问

“没有,当时陈正是因为看好项目所以联达公司和红海公司才签的约,当时我们与家庄的协议,我都给他看了。他没有异议。”曹月山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通过讯问,让合议,曹月山没有侵占保证金。

“下面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审判长问

“没有。”三方回答

“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上诉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

“我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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